法律专题 | 家有“大福”,父母年老了养老问题怎样解决?

2020-05-20

法律专题 | 家有“大福”,父母年老了养老问题怎样解决?

在大部分家长眼中,对于养老的固有观念一般都是“养儿防老”,但有些老人膝下无儿女,或者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找不到亲属为自己养老,致使自己的晚年生活可能无所依托,无所保障。而在许多有特殊孩子的家庭中,家长们也往往面临着年老或因病头脑不清时无人照顾的困境。家长们如何才能突破这个困境?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让自己年老的时候生活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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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在特殊孩子家庭父母养老方面的运用

我国规定了监护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设立的监护方式的不同,监护一般可以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以及意定监护。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对意定监护的概念做了规定,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换言之,意定监护就是指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自己的监护人,同时由本人决定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因此,对于有特殊孩童的家长而言,意定监护就是一种解决此困境的有效方式,家长们可与自己信得过的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自己年老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时照顾自己的生活,保障自己的权益。

那么,意定监护该如何设立才有效呢?

第一,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与意思,在协议中约定自己在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二,意定监护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设立。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监护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监护的撤销等内容,而后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签订书面的协议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在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时,自己当时真实的意愿能够实现,保证自己的权益。

第三,意定监护的监护人需是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可以由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建议选择年龄比自己小的,身体健康)或组织担任,例如一些公益性质或服务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四,意定监护需经过公证。意定监护的双方可由律师代写或审核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而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手续。通过公证员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评估以及对办理意定监护的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协议真伪的争议。

要注意的地方?

此外,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的效力。若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监护人,则即使有法定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人也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另外,如果被监护人想撤销意定监护协议的,于意定监护生效前,被监护人可在意识与精神状态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的形式撤销意定监护协议,而后恢复为法定监护。

如何保障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权益?

为避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是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作为被监护人,可以在意定监护协议中设定一个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可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民政部门等机构担任。当监护监督人发现监护人有损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行为的,监护监督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要求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而作为被委托的监护人,则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退出的机制,当自己出现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时,比如遭遇意外失去了行为能力,就不再承担监护职责。

作者: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编辑/排版:广州市扬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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